




2023年1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发布《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管理办法》,2011年12月6日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认定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到2022年12月31日失效,业可以按照此重新申报《》出,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分为四类:保障支撑类、创新引领类、智能制造类、专业特色类。国家新闻出版署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的评审认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印刷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2022年11月4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规定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印刷工业企业或产施排放水污染物、臭污染物、环境声适用应的国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